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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基金同业公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制度
来源:公会秘书处



上海市基金同业公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制度


(经公会第四届第四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为规范本会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确保本会工作正常开展,依据《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会费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财办综〔2016〕9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的规定及本会《章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制度。


第一章 会费标准


第一条 缴纳会费是会员应该履行的义务,凡自愿申请,经审核同意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在每年的第一季度缴纳会费。


第二条 会员年会费标准。年会费共设4级标准,会员必须每年按规定缴纳年会费,具体如下:


(一)年会费标准:9万元/年。

适用对象:本地公募基金机构会员,且上一个会计年度末公司总资产管理规模在500亿元以上。

(二)年会费标准:6万元/年。

适用对象:本地公募基金机构会员,且上一个会计年度末公司总资产管理规模在100亿元——500亿元(含500亿元)。

(三)年会费标准:1万元/年。

适用对象:本地私募基金机构会员。

(四)年会费标准:5000元/年。

适用对象:

1、本地公募基金机构会员,且上一个会计年度末公司总资产管理规模在100亿元以下(含100亿元);

2、本地特定客户管理资产机构会员;

3、本地基金服务机构会员;

4、异地基金公司在沪分支机构会员。


第二章 服务清单


第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后,可享受本会提供的下列服务: 


(一)政策服务

1、为会员单位提供政策宣传、政策咨询等服务;

2、协助政府出台有利于行业发展的政策、法规;

3、编发行业信息、简报。


(二)行业服务

1、编制团体标准,推动团体标准成为地方标准、国家行业标准;

2、建立行业自律诚信机制,引导会员诚信经营;

3、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为会员和政府之间提供交流平台。


(三)会员服务

1、为会员提供培训、项目合作、业务交流等专业服务;

2、举办行业论坛、沙龙等活动,促进会员交流合作;

3、根据会员需求,协调解决会员纠纷;

4、利用本会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宣传会员单位的创新成果、先进事迹等。


第三章 会费缴纳


第四条 会员应当按照会费标准在收到通知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本会缴纳当年会费,会员经催缴仍未缴纳会费的六个月以上的,公会将在理事会、会员大会通报未缴纳会费的会员名单,并将名单抄送业务主管单位。


会员超过两年无故不缴纳会费的,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五条 符合以下情形的会员可减免会费:


(一)当年下半年新入会会员,可免缴当年会费;

(二)因遭遇自然灾害、社会异常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而导致缴费困难,可向公会申请减免当年会费;由理事会授权委托会长会议讨论决定是否准予减免,并报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本会秘书处负责会费收取工作,理事会负责会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章 会费管理


第七条 本会严格遵守国家和本会的财务规定,加强会费的管理。会费使用接受本会监事会的检查,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和审计。


第八条 本会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由理事会提出会费标准草案,经会员大会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九条 本会会费设立专账管理,在收到会员的会费后,开具财政部监制上海市专用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除会费外,其他收入不得使用社会团体会费票据。


第十条 本会收取的会费,按照《章程》规定,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本会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第十一条 本会每年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定期接受会员大会的审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填报会费收支情况。


第十二条 本会不得利用行业主管部门影响或者行政资源等强制会员入会并收取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因退会、被取消会员资格或其他原因导致会员资格终止的,所缴纳会费不予退还。


第十四条 会员应按时足额缴纳会费。对不按时缴纳、不足额缴纳、拒不缴纳会费又不提出申请的会员,公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惩戒。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的章程规定执行。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2024年5月21日第四届第四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执行,并向全体会员公开。



上海市基金同业公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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