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投资者权益保护读本【连载一】
为让更多的投资者在财富投资过程中,学政策、明事理,把握方向、清醒投资;在遇到问题时,有理可循、有据可依。公会从2016年9月1日起,将通过微信公众号,于每周一、三、五对读本内容进行连载,传递分享给更多的投资人,以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我国资产管理行业已走过二十年的历程,各类资管机构蓬勃发展,公募基金保持良好势头,私募基金迅速增长,投资产品日益丰富,投资基金逐渐成为我国居民个人投资和财富管理的重要渠道。
随着可供投资者选择的基金产品越来越多,一些风险事件也逐渐显露,侵害了投资者合法权益。从中我们也看到了不少投资者对基金知识缺乏基础、全面、系统的了解,风险防范意识较弱,面对高收益、高回报等投资宣传时容易发生非理性的投资行为。从国内外资本市场发展的实践看,投资者宣传教育是培育成熟理性的市场投资者的重要途径,也是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关键环节。加强投资者保护教育、积极探索投保工作机制、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是一项长期、系统工作。
在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领导下,上海证监局、上海市基金同业公会始终坚持把投资者保护教育工作视为工作的重中之重,每年开展以“揭示投资风险、倡导理性投资、提升自我保护”为重点的投资者保护宣传教育工作,通过视频、海报、漫画、手册等各类宣传资料,借助网络、媒体、讲座等多种宣传途径,引导上海基金业开展投保教育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等系列投保宣教活动。通过全行业的共同努力,在普及投资知识、防范投资风险、引导理性投资等方面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
为进一步广泛普及基金知识,帮助投资者明辨风险,提高自我保护能力,上海证监局会同上海市基金同业公会精心编写《基金投资者权益保护读本》。该读本以公募、私募基金的投资知识为主线,包含基础概念、交易运作、投资策略、风险揭示、权益保护等多个篇章,内容深入浅出、图文并茂、简洁明了。希望本书的出版能为广大投资者提供全面系统翔实的基金投资知识,有效提升投资者对基金的认识,倡导理性投资、长期投资的理念,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推动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作出贡献!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解释:私募投资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根据募集资金的方式可分为公司式、契约式、有限合伙式等。
根据私募基金的投资标的的不同,可分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其他类别私募基金。
(1)募集机构在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2)募集机构应当要求投资者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3)投资者额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募集机构逾期再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时,需重新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
(4)同一私募基金产品的投资者持有期间超过3年的,无需再次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
(5)投资者风险承担能力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主动申请对自身风险承担能力进行重新评估。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 不低于 50 万元的个人。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 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 等。 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本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私募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主体进行募集。
(1)募集机构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
(2)募集机构合理审慎地审查投资者是否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
(3)履行反洗钱义务,并确保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人数。
2016-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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