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教育
基金投资者权益保护读本【连载十】
来源:公会秘书处


基金投资者权益保护读本【连载十】

权益保护

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合同;

  (三)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基金募集情况;

  (六)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八)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九)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十)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十一)临时报告;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十四)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十五)澄清公告;

  (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的禁止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基金信息披露的禁止行为有: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四)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五)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六)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一只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二)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超过该证券的百分之十;

  (三)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单只基金所申报的金额超过该基金的总资产,单只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四)一只基金持有其他基金(不含货币市场基金),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但基金中基金除外;

  (五)基金中基金持有其他单只基金,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二十,或者投资于其他基金中基金;

  (六)基金总资产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四十;

  (七)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基金定期报告的获取


  根据《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将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季度报告全文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同时,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复制。包括以下内容:


  (1)基金净值公告。开放式基金,在其开放申购和赎回前,一般至少每周披露一次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在开放申购和赎回后,则会披露每个开放日的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封闭是基金一般至少每周披露一次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

  (2)基金季度报告。该报告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公告。主要包括基金概况、主要财务指标和净值表现、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其中投资组合报告中,需披露基金资产组合,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前十名股票明细,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前5名债券明细,投资贵金属、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情况。

  (3)基金半年度报告。该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公告。总体反映基金上半年的运作及业绩情况。主要内容包括:管理人报告、财务报告重要事项揭示等。其中,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益及分配表、净资产变动表等会计报表及其附注,以及关联事项的说明等。

  (4)基金年度报告。该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公告,主要包括基金财务指标、基金净值表现、基金管理人报告、基金财务会计报表的编制、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基金持有人信息披露等。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七条,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二)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三)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四)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六)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七)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有权查阅基金的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12386”投诉热线



  “12386”中国证监会热线受理证券期货市场投资者投诉、咨询、建议等,具体包括:(一) 投资者在购买产品、接受服务或投资活动中,与证券期货市场经营主体及其从业人员发生争议的,可以提起投诉;(二) 对证券期货监管工作或者政策提出建议和意见;(三) 对证券期货相关法律制度或者监管工作政策等提出咨询。

  

  使用方法:投资者可以在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的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30期间拨打热线电话“12386”。“12386”中国证监会热线同时承接中国证监会网站(www.csrc.gov.cn)“我要留言”、“给主席写信”栏目以及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网站(www.sipf.com.cn)“投资者呼叫”栏目的投资者咨询、建议及投诉事项。

后记

  近年来,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产品和服务不断创新、投资渠道进一步拓宽,投资者参与热情高涨,市场活跃度大幅提升,但风险事件时有发生。在我们日常生活中,一些所谓的“高回报、承诺收益”的违规虚假宣传无所不在,电话、传真、广告单络绎不绝,不仅扰乱了正常生活秩序,更使不少投资者上当受骗、血本无归,投资者保护教育工作愈发显得重要和紧迫。根据中国证监会统一领导和部署,以“私募投资者权益保护专项活动”为契机,我们编写了此书,旨在进一步普及基金投资知识,为投资者提供实用可靠的信息,有效服务于广大投资者。

  本书分为私募、公募两部分,涵盖了基础概念、交易方式、风险揭示、权益保护等多个方面,相信会为投资者全面认识基金、获取知识有所裨益;让投资者在财富投资过程中,学政策、明事理,把握方向、清醒投资;在遇到问题时,有理可循、有据可依。

  上海证监局及上海市基金同业公会将在中国证监会统一领导下,继续做好投资者保护教育工作,努力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

上海市基金同业公会

二〇一六年八月

2016-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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